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男性特定疾病、成人女性特定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11.29、11.34以及11.88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10.49、11.36、11.70、11.81、11.82以及11.98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男性特定疾病、成人女性特定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男性特定疾病、成人女性特定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